轉知「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公評字第106226027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5-19
資訊群組 :
一、新竹縣政府106年05月17日府人力字第1060353503號函辦理。
二、為應考試院本(106)年4月24日發布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調整為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佐升正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所占之百分比,另為齊一各項訓練之作業期程,爰該會修正旨揭要點。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該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項下,各機關可自行下載運用。
四、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含法規條文)各1份。
二、為應考試院本(106)年4月24日發布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調整為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佐升正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所占之百分比,另為齊一各項訓練之作業期程,爰該會修正旨揭要點。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該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項下,各機關可自行下載運用。
四、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含法規條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