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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得比照適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發給年節照護金。

作者 : 人事主任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6-18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6月13日府人給字第113036170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6月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09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三、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准予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並經原人事局以80年9月6日局肆字第33748號函周知各主管機關在案。

四、復查前開作業要點經考試院於89年3月24日、104年7月6日及108年5月17日修正,名稱亦經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照護金作業要點),原人事局及本總處亦分別以89年12月18日89局給字第211268號函、104年1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40051001號函及108年7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80038839號函周知各機關,仍依前開原人事局80年9月6日函辦理。

五、經查照護金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113年5月16日考臺銓二字第11307000371號令修正發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發給金額,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建立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檢討調整機制。旨揭人員循例仍得比照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

六、本縣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比照適用照護金作業要點辦理照護,並依本府113年5月21日府人給字第1134654505號函(諒達)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及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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