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2-01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新竹縣政府110年1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00332888B號函
主旨:檢附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01月15日部法一字第1105315400號函辦理。
二、基於公務員行為義務規定宜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整,為期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合宜,銓敘部於108年定期編修「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時,就原彙編(106年12月版)所收錄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解釋通盤重行檢討,並停止適用部分解釋,是為免各機關學校誤續援用相關解釋,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併請各機關學校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並應參閱銓敘部最新之銓敘法規釋例(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項下https://www.mocs.gov.tw/treasure/document.aspx?Node=814&Type=1&Index=3)。
三、另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並節省各機關辦理查核違法經商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並於106年5月8日正式上線,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轉知同仁務必遵守服務法相關規定,如經查核有違法經商情事,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主旨:檢附銓敘部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01月15日部法一字第1105315400號函辦理。
二、基於公務員行為義務規定宜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整,為期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合宜,銓敘部於108年定期編修「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時,就原彙編(106年12月版)所收錄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解釋通盤重行檢討,並停止適用部分解釋,是為免各機關學校誤續援用相關解釋,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併請各機關學校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並應參閱銓敘部最新之銓敘法規釋例(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項下https://www.mocs.gov.tw/treasure/document.aspx?Node=814&Type=1&Index=3)。
三、另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並節省各機關辦理查核違法經商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並於106年5月8日正式上線,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轉知同仁務必遵守服務法相關規定,如經查核有違法經商情事,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