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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作者 : 人事主任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5-22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覈實加班
1.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2.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列入本年必須完成之課程,請同仁踴躍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選讀課程及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六.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實務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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