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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實施要點

作者 : 生輔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4-24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
1. 新竹縣政府108年9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83701403B號函辦理。
2.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實施目的:
1.建立並暢通學生申訴管道,紓解學生不滿情緒,減少校園暴力,促進校園和諧,建立友
善校園氛圍。
2.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3.紓解學生心理困惑與障礙,以培養健全人生觀。
三、實施對象:
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或對於學校所為之 懲處或行政
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組織與運作方式: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置委
員七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除校長、家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
長遴選之(期滿得續聘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
顧問。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
持會議。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五、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
案(事)件再提起申訴。
七、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
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八、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 定,應有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為之。
九、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
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
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
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十、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
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關
係人到會說明。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申評會委
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
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
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
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前項評議決定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
其事由。
5.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6.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十二、經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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