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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生效。

作者 : 人事主任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1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3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以致確實有因重大疾病等其他因素而請假者,僅得考列乙等以下,未有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過於嚴格;另依現行本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事病假超過30日或達延長病假者應考列丙等以下,致延長病假者僅依請假日數而未依當年度其工作表現覈實考核,有失公平性,且無加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爰修正本要點。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增列第八點第三款部分文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修正要點第八點第三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以下,刪除第九點第四款規定有關達延長病假者應考列丙等以下之規定,並增列部分文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修正要點第九點第四款)
三、檢送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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