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110年12月23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1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111年1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04613104號函
主旨: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9點第1項第4款規定,事病假累計達7日者不得考列甲等,考量公務人員及本府臨時人員之規定均係以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又確實有因重大疾病等其他因素而請假者,僅得考列乙等以下,未有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過於嚴格;另依現行本要點第10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30日或達延長病假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致延長病假者僅依請假日數而未依當年度其工作表現覈實考核,有失公平性,且無增加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爰修正本要點。
二、本次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修正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並增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刪除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達延長病假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之規定,並增列部分文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
三、檢送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主旨:修正「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9點第1項第4款規定,事病假累計達7日者不得考列甲等,考量公務人員及本府臨時人員之規定均係以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又確實有因重大疾病等其他因素而請假者,僅得考列乙等以下,未有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過於嚴格;另依現行本要點第10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30日或達延長病假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致延長病假者僅依請假日數而未依當年度其工作表現覈實考核,有失公平性,且無增加特殊個案可調整之空間,爰修正本要點。
二、本次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修正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並增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刪除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達延長病假者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之規定,並增列部分文字「如另有特殊情況者,經單位(機關)於評分說明敘明原因後,得由本府審議免於計列事、病假日數」。
三、檢送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