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公文「公務員應恪遵公文一般保密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7-31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合先敘明。
邇來,公文外洩於Line群組互相流傳之情況,時有發生,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落實上述公文一般保密規定,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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