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6-30
資訊群組 :
主旨: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
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
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0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
辦理。
二、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轉知旨
揭適用人員確實遵守本法相關規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
遭受裁罰。
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
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0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
辦理。
二、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轉知旨
揭適用人員確實遵守本法相關規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
遭受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