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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5-14 資訊群組 :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
(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05月09
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酬勞及類此性質之費用規定,原散
見於行政院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相關函釋,並以兼職
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等不同名義支給。嗣經數次修
正,於93年2月1日起,各機關(構)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統
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又兼職費性質係屬工作統攝性
報酬,各機關(構)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復查立法院審
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以,自106年
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
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人事總處以106年3
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轉知在案。
三、茲以軍公教人員兼職均需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其領受之工
作報酬仍應有一致規範,爰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一即明定,
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
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
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兼職費支給表辦
理。
四、基此,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
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
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
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
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
費以8,5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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