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法施行後原月撫慰金年撫卹金退撫給與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11-10
資訊群組 :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民國107年7
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
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原撫卹法)
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
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銓敘部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0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74655282號函辦
理。
二、銓敘部來函闡述因原退休法及原撫卹法月退休金、月撫慰
金及年撫卹金之領受人於領受期間喪失領受權相關法定事
由之實體規範,於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後並未變更,
爰基於行政作為一致性考量,旨揭事項之發放原則及其相
關事宜仍採相同規範,並說明如下: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
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
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
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
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或退撫法之遺屬年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
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
」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
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法之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
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
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
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
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
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月撫慰金及遺屬年金之發
放原則,均比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
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原撫卹法)
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
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銓敘部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0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74655282號函辦
理。
二、銓敘部來函闡述因原退休法及原撫卹法月退休金、月撫慰
金及年撫卹金之領受人於領受期間喪失領受權相關法定事
由之實體規範,於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後並未變更,
爰基於行政作為一致性考量,旨揭事項之發放原則及其相
關事宜仍採相同規範,並說明如下: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
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
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
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
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或退撫法之遺屬年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
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
」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
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法之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
、「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
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
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
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
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
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
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月撫慰金及遺屬年金之發
放原則,均比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