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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疑義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9-03 資訊群組 :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
退撫給與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582312號書函辦
理。
二、有關受監護宣告之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法定監護人如
何領取其退撫給與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
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次查民
法第15條及第76條等規定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同法第1098
條第1項及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合先敘明。
(二)復按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係屬公務人員之專
屬權利,但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前開
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及民法第15條、第76條、第109
8條第1項等規定,需由監護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及法律
行為,爰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
)第64條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給與者,其退休
金或資遣給與得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及領受。又以退
撫法第66條已規定「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
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爰上述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
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仍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
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前開民法第1101
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至於公務人員法定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如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及退撫法施
行細則第48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及領受,爰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
,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前開規
定辦理。
(四)有關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期間之退撫給與,得
否將其退撫給與撥付帳戶變更為法定監護人之帳戶之疑
義,依上述規定,得變更為法定監護人帳戶。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並同步掛置於本縣數位人事服務網/人
事法規/釋例轉知項下(網址:http://172.21.1.177/Huma
n/U3_Law/V3_AmendLaw/HRWeb/Index.aspx?model=%u4eba
%u4e8b%u6cd5%u898f),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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