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及「縣市服務窗口名單」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2-21
資訊群組 :
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與「個人資料轉介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同意書」格式及「縣市服務窗口名單」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16916號書
函辦理。
二、旨揭服務流程、轉介單、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請學校加強
宣導運用。另於發現未成年(未滿20歲者)懷孕學生時,
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及教育部所定「學生懷孕受
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規定提供輔導、協助,以維
護其受教權外,並依前開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整合教育、
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
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
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三、倘經評估有轉介本府社會處提供上開相關服務之需要,則
應請透過關懷學生及其重要他人,說明及鼓勵其循求社政
主管機關提供服務,並協助填寫轉介單,轉介前並請先以
電話聯繫縣市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再進行傳真作業,以維
護個案隱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16916號書
函辦理。
二、旨揭服務流程、轉介單、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請學校加強
宣導運用。另於發現未成年(未滿20歲者)懷孕學生時,
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及教育部所定「學生懷孕受
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規定提供輔導、協助,以維
護其受教權外,並依前開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整合教育、
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
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
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三、倘經評估有轉介本府社會處提供上開相關服務之需要,則
應請透過關懷學生及其重要他人,說明及鼓勵其循求社政
主管機關提供服務,並協助填寫轉介單,轉介前並請先以
電話聯繫縣市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再進行傳真作業,以維
護個案隱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