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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7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1-08 資訊群組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01月04日府人考字第1060394889號函辦理。
二、有關107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另提醒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購買儲值性商品請領休假補助費。
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以,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7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8000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得核實計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計算。
四、另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Q.05.02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購買油票、提貨券、禮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儲值票、悠遊卡、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ag)、餐券及金飾與珠寶等儲值性商品,屬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消費,與國民旅遊卡政策目標不符,不得列入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另「桶裝加油」部分因與實際需求不符,除悖離國民旅遊卡政策宗旨外,是類消費行為亦具潛在危險性,爰當事人如未能提出合理事由,此消費亦不得列入休假補助範圍。
五、有關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及國民旅遊卡網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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