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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8-14 資訊群組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8月3日府教學字第1060367772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三、本案修正師資培育法全文27條,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09期(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P98-P107)。
四、若有法案疑義,關於教師資格考試請洽(02)77365662、教育實習請洽(02)77365663、過渡權益請洽(02)77365661,其他相關問題洽詢(02)7736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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