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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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8月02日府教學字第1060366809號函辦理。
二、轉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二、轉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