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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介聘】提醒欲申請第二次縣內介聘教師留意介聘作業日程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5-24 資訊群組 :
提醒欲申請第二次縣內介聘教師留意介聘作業日程

1.欲申請第二次縣內介聘之教師向員服務學校提出申請:6/1-6/6
2.第2次積分審查:6/5 下午13:00-16:00,地點:新湖國中(公假課務自理)
3.向志願學校索取報名表、簡章:6/1-6/6
4.各校接受教師縣內介聘報名:6/6-6/7
5.各校教評時間(6/12-6/16-各區日期不同,詳見各校簡章)
6.第三次甄選介聘會議暨縣內介聘分發作業:6/22(四)14:00 體育場中型會議室

*申請介聘教師於上班時間,需親自出席教評或送件時,得以公假登記,但課務需自行調整。


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下(詳如教育處公告67911):
一、依據本縣106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第一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年度第一次縣內介聘積分審查時間為106年3月31日(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4:00,於本縣新湖國中辦理;積分審查是當場審查(需檢附正本及影本),請於當場確認積分無誤,逾時恕不受理【注意:服務證明(含在職證明)及教師證為必備證件】。
三、本府辦理積分審查為當場審核,需檢附正本查驗,另請提供影印本乙份,影印文件並請貴校人事協助核對及核章, 並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
四、當事人如對核定積分有所疑義,應於審查現場提出,現場未提出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事後不得提出異議;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現場確認核定積分無誤後簽名。
五、縣內介聘作業積分表審查完畢後,由本處封存保管,教師參加各校甄選,不須於各校甄選評分表內填寫核定積分,各校教評會亦不得以口頭詢問或填寫表格方式要求受評教師提供積分。
六、請欲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於審查當日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至審查會場審核;服務證明(含在職證明)及教師證為必備證件。
七.教師若因故無法親自參加積分審查或介聘作業,請填寫委託書由代理人代辦,並請代理人攜至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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