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內、外介聘】重申本縣106年縣外、縣內教師介聘相關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5-08
資訊群組 :
一、有關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增列但書案(詳教育處公告68646):
(一)修正「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二)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二、因應「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修正,重申本縣106年縣外、縣內教師介聘相關事宜如下(詳教育處公告68668):
(一)、縣外介聘:
1.104年、105年以本縣教師甄選方式進入本縣之教師,因原簡章規定「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3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始可申請縣內(外)教師介聘。」該規定等同與教師間之契約關係,且考生於考前均有切結,原簡章無但書規定,故不適用106年臺閩地區介聘作業要點但書之規定,不能提出縣外介聘申請。
2.以縣外介聘方式調進本縣之教師,適用106年臺閩地區介聘作業要點但書「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規定,方可提出縣外介聘申請。
(二)縣內介聘:
縣內教師介聘已完成第一次介聘作業程序,未免引發公平疑義影響教師權益,本縣申請縣內介聘之條件仍維持原規定,即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沒有但書規定。
(一)修正「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二)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二、因應「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修正,重申本縣106年縣外、縣內教師介聘相關事宜如下(詳教育處公告68668):
(一)、縣外介聘:
1.104年、105年以本縣教師甄選方式進入本縣之教師,因原簡章規定「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3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始可申請縣內(外)教師介聘。」該規定等同與教師間之契約關係,且考生於考前均有切結,原簡章無但書規定,故不適用106年臺閩地區介聘作業要點但書之規定,不能提出縣外介聘申請。
2.以縣外介聘方式調進本縣之教師,適用106年臺閩地區介聘作業要點但書「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規定,方可提出縣外介聘申請。
(二)縣內介聘:
縣內教師介聘已完成第一次介聘作業程序,未免引發公平疑義影響教師權益,本縣申請縣內介聘之條件仍維持原規定,即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沒有但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