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其他公職人員」再任退休年資上限疑義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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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疑義函釋(詳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