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導師費支給規定】轉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3-06
資訊群組 :
轉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1日生效。
內容如下: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 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依據上開規定,本校自106年2月1日起,職務加給之發放規定如下:
(一)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二)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即教師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的部分扣除導師費或特教津貼,餘未規定扣薪的假別(如病假、婚假、產假等)不用扣除;另代理人當日需代理1日才可支給(代理半日不支給,且不得合併計算)】
(三)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內容如下: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 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依據上開規定,本校自106年2月1日起,職務加給之發放規定如下:
(一)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二)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即教師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的部分扣除導師費或特教津貼,餘未規定扣薪的假別(如病假、婚假、產假等)不用扣除;另代理人當日需代理1日才可支給(代理半日不支給,且不得合併計算)】
(三)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