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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106年3月1日起開放第四類自由行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3-02 資訊群組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一、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106年3月1日起,同仁於休假期間持國旅卡至國旅特約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皆計入「觀光旅遊額度」計算,不再限制僅得消費觀光旅遊商品。
(二)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旅特約之交通運輸業或加油站消費之交通費用,按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四)第四類是106年3月1日起始開放,因此於106年1月至2月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是列入自由運用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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