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告:為協助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輔導業評估工作,檢送「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乙份,請 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2-21
資訊群組 :
函轉公告:為協助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輔導業評估工作,檢送「轉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8791號函
辦理。
二、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依據學生
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轉銜辦法)等
相關規定,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善盡
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合先說明(特殊教育學生另請依特
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
務工作)。
三、又依轉銜辦法第4條第2項有關「學校應針對高關懷學生畢
業一個月前(或其他原因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
,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之規定,學校應本於輔導專業
立場,針對高關懷學生進入下一學校就讀時,是否有持續
接受輔導服務之需求,據以評估其是否為轉銜學生;並經
校內評估會議討論確認後,依轉銜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進
行通報。
四、承上說明三,為協助各級學校進行評估,教育部訂有「轉
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如附件),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
學校亦得基於輔導專業,併同考量各該教育階段學生之輔
導需求、輔導環境、學生身心適應狀態等要件,逕行修改
或調整該參考指標、輔導專業評估作法等相關內容或運作
方式。相關初評結果或輔導質性評估之建議,並請依上開
規定提交校內評估會議討論,併予敘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8791號函
辦理。
二、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依據學生
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轉銜辦法)等
相關規定,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善盡
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合先說明(特殊教育學生另請依特
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
務工作)。
三、又依轉銜辦法第4條第2項有關「學校應針對高關懷學生畢
業一個月前(或其他原因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
,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之規定,學校應本於輔導專業
立場,針對高關懷學生進入下一學校就讀時,是否有持續
接受輔導服務之需求,據以評估其是否為轉銜學生;並經
校內評估會議討論確認後,依轉銜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進
行通報。
四、承上說明三,為協助各級學校進行評估,教育部訂有「轉
銜學生初評參考指標」(如附件),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
學校亦得基於輔導專業,併同考量各該教育階段學生之輔
導需求、輔導環境、學生身心適應狀態等要件,逕行修改
或調整該參考指標、輔導專業評估作法等相關內容或運作
方式。相關初評結果或輔導質性評估之建議,並請依上開
規定提交校內評估會議討論,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