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1日召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決議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5-16
資訊群組 :
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1日召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決議事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292號函
辦理。
二、有關在學中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目睹家暴
兒少)經社政單位轉知學校輔導處遇案:
(一)本府於105年04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50058826號函(諒達
),已說明由本府教育處擔任教育網絡聯繫窗口,於接
獲社政單位轉請學校針對目睹家暴兒少提供輔導處遇之
協助,學校應將回覆單於1個月內以密件函復在案。
(二)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新增條文所定教育主管機
關之權責(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
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
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請貴校於接獲社政單位之轉
知單時,應確實於1個月內回覆,並請貴校視學生輔導需
要與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社政、警政及衛政等單位
聯繫討論輔導工作之銜接事宜,以協助目睹家暴之學生
安心就學。
三、為提升學校人員對於家暴目睹兒少輔導議題之知能,落實
對於該目睹兒少之保護與輔導,本府將於本(105)年度教
育人員之訓練課程中,將在學中目睹家暴兒少之辨識、評
估及輔導知能之議題納入宣導事項,並請貴校列為重點宣
導項目,藉以提升及強化學校人員之敏感度及專業能力。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292號函
辦理。
二、有關在學中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目睹家暴
兒少)經社政單位轉知學校輔導處遇案:
(一)本府於105年04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50058826號函(諒達
),已說明由本府教育處擔任教育網絡聯繫窗口,於接
獲社政單位轉請學校針對目睹家暴兒少提供輔導處遇之
協助,學校應將回覆單於1個月內以密件函復在案。
(二)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新增條文所定教育主管機
關之權責(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
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
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請貴校於接獲社政單位之轉
知單時,應確實於1個月內回覆,並請貴校視學生輔導需
要與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社政、警政及衛政等單位
聯繫討論輔導工作之銜接事宜,以協助目睹家暴之學生
安心就學。
三、為提升學校人員對於家暴目睹兒少輔導議題之知能,落實
對於該目睹兒少之保護與輔導,本府將於本(105)年度教
育人員之訓練課程中,將在學中目睹家暴兒少之辨識、評
估及輔導知能之議題納入宣導事項,並請貴校列為重點宣
導項目,藉以提升及強化學校人員之敏感度及專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