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4-28
資訊群組 :
轉知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04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570號
函暨教育部104年03月0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
辦理。
二、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以密
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本府後,由本府將個案知會單轉
知貴校,貴校於受理轉知後,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
復本府防治中心,並副知本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
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個月內回
覆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三、本府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
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
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機
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傷
害。
四、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執行相關處遇
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心提供目睹兒少
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請本縣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亦配合該處遇計畫落實辦理
。
五、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
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貴校參考
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
未成年子女(含大專校院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學生)就讀
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本府103年6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30
353238號之函文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並請以
密件通知校內各該權管人員及單位確實執行,以保護學生
之人身安全。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04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570號
函暨教育部104年03月0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
辦理。
二、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以密
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本府後,由本府將個案知會單轉
知貴校,貴校於受理轉知後,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
復本府防治中心,並副知本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
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個月內回
覆有關個案處理情形。
三、本府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
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
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機
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傷
害。
四、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執行相關處遇
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心提供目睹兒少
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請本縣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亦配合該處遇計畫落實辦理
。
五、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
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貴校參考
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
未成年子女(含大專校院目睹或遭受家庭暴力學生)就讀
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本府103年6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30
353238號之函文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並請以
密件通知校內各該權管人員及單位確實執行,以保護學生
之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