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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4-12 資訊群組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4.11府人考字第1050046336號函辦理,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詳如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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