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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教師兼行政亦同)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2-24 資訊群組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2.22府教學字第1050023891號函辦理,有重申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違法兼職等規定,詳如附加檔案。教師同仁亦應遵守教人員不得兼職相關規定,爰請全體同仁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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