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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生輔導法」,請同仁參閱.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4-13 資訊群組 :
轉知「學生輔導法」,請同仁參閱.
說明:
一、「學生輔導法」業於103年11月1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689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
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
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
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三、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
「學生輔導法」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四、其餘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事項,請貴校依「學生輔導法」規
範內容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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