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1日召開「103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狀況檢討會議」會議紀錄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3-09
資訊群組 :
函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1日召開「103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執行狀況檢討會議」會議紀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3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
辦理。
二、本次會議檢討及修正事項摘如下列(與教育網絡有關者)
,請 貴校配合辦理:
(一)防治中心以密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後,由主管機關轉知個案所屬學校,學校受理轉知後
,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復防治中心,並副知主管
機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
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 個月內回覆有關個案處理情
形。
(二)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未
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5
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
機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
之傷害。
(三)有關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
中心)提出評估目睹兒少需開案輔導需監護人同意之相
關疑義,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
執行相關處遇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
心提供目睹兒少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
請各輔諮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配合該處遇計畫落
實辦理。
(四)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
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各級
學校參考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
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含大專校院目睹或遭受家庭暴
力學生)就讀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上開教育部103年6
月4日之函文說明三及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
,以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3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15176號函
辦理。
二、本次會議檢討及修正事項摘如下列(與教育網絡有關者)
,請 貴校配合辦理:
(一)防治中心以密件方式將個案知會單函送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後,由主管機關轉知個案所屬學校,學校受理轉知後
,應於1個月內以密件公文函復防治中心,並副知主管
機關有關個案處理情形。惟轉知時如遇寒暑假期間,學
校受理轉知後應於開學後1 個月內回覆有關個案處理情
形。
(二)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倘評估案家有未
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前開目睹兒少仍在學5
中,原則上應轉知教育資源協處,俾透過學校三級輔導
機制,提供目睹兒少關懷輔導,以緩解目睹暴力對兒少
之傷害。
(三)有關各地方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
中心)提出評估目睹兒少需開案輔導需監護人同意之相
關疑義,倘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經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70條及第104條之規定
執行相關處遇計畫,並轉介輔諮中心協助時,則輔諮中
心提供目睹兒少相關之輔導工作,不須經監護人同意,
請各輔諮中心於接獲上開個案轉知後配合該處遇計畫落
實辦理。
(四)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
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請各級
學校參考辦理。學校接獲所屬主管機關轉知法院核發命
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含大專校院目睹或遭受家庭暴
力學生)就讀學校之通知時,仍請依上開教育部103年6
月4日之函文說明三及說明四規劃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
,以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