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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府函請各校加強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於辦理外包業務時,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1-22 資訊群組 :
轉知縣府函請各校加強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於辦理外包業務(如學生健康檢查、校外教學、交通車、校園清潔服務等)時,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以落實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88561A
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七款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對於職員、工友之
定義,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旨揭外包業務之服務人員,如屬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
者,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則為前開法
條之適用範圍,先予敘明。
四、倘屬借用學校場地辦理學生社團或營隊活動之指導者、教
練,或透過招標辦理健康檢查之醫院人員、校外教學之領
隊(均無上開學校人員之身分者),涉及對學生性侵害、
性騷擾時,渠等非屬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請
學校於知悉時依法通報後,循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協助學生向該等人員所屬之機關、部隊、機構、僱
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五、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學校應訂定性騷擾防治
措施,並公開揭示。該規定係課予場所(學校)主人之防
治責任,請貴校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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