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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1-13 資訊群組 :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3.12.27府主一字第1030386770號函轉行政院103.12.25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026號函辦理(來文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二、 參加訓練或講習(即受訓)不補助「雜費」為本規定既有之原則,本次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
三、 參加訓練或講習得補助起、返程日交通費,交通費覈實報支,出差如需搭乘高鐵,必須事先簽准,並以該任務或會議需搭乘高鐵為必要者(或可縮短出差日程者)始可核支,搭乘高鐵、船舶、飛機需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
單程逾60公里以上,訓練機構確未提供住宿,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在1,600元內覈實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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