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8
資訊群組 :
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確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25日臺教國署原
字第103013621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0年7月14日院臺規字第1000032902B號函及內
政部99年2月2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00525號函均揭示,依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
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
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
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
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貴單位(校)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收受捐贈時,應確依
相關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25日臺教國署原
字第103013621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0年7月14日院臺規字第1000032902B號函及內
政部99年2月2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00525號函均揭示,依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
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
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
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
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貴單位(校)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收受捐贈時,應確依
相關規定辦理,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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