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輔導法業經 總統103年11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68991號令公布,請依法辦理,請 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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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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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陳美鳳
電話:03-5518101#2839
電子郵件:10011830@hchg.gov.tw
傳真:03-5514227
受文者:新竹縣立新豐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303809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學生輔導法(1030380908-Attach1.doc)
主旨:有關學生輔導法業經 總統103年11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10
300168991號令公布,請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66957號
函辦理。
二、旨揭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
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
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請學校依法
落實執行: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本法第8條之規定,請於104年6
月30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
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餘請依本法各條文之規定,據以落實推動執行。
三、本法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66期(http://www.president.
gov.tw總統府公報系統),並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
/law.moj.gov.tw/)查閱利用;另教育部將依本法訂定相
關配套子法,供各級學校遵行,以落實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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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又本法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
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爰前開條文尚未適用前,仍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3條及第4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7條第7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學生輔導法1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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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 函
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承辦人:陳美鳳
電話:03-5518101#2839
電子郵件:10011830@hchg.gov.tw
傳真:03-5514227
受文者:新竹縣立新豐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303809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學生輔導法(1030380908-Attach1.doc)
主旨:有關學生輔導法業經 總統103年11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10
300168991號令公布,請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66957號
函辦理。
二、旨揭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
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
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請學校依法
落實執行: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本法第8條之規定,請於104年6
月30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
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餘請依本法各條文之規定,據以落實推動執行。
三、本法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66期(http://www.president.
gov.tw總統府公報系統),並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
/law.moj.gov.tw/)查閱利用;另教育部將依本法訂定相
關配套子法,供各級學校遵行,以落實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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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本法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
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爰前開條文尚未適用前,仍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3條及第4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7條第7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學生輔導法1份供參。(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