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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4 資訊群組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3.11.24府人考字第1030181682號函辦理,其文旨意如下,請同仁參照配合之:

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請轉知同仁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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