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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續處配合事項,請依說明二辦理.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1 資訊群組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續處配合事項,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10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030122385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辦理原則規定,受轉知單位於接獲防治中心「目
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
」後,副本函復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立高中職、國中小學受理案件後,應
副知其轄管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二)國、私立高中職校受理案件後,副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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