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0-21
資訊群組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10437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目睹家暴兒少個案相關輔導工作,並建立社政與教
育單位橫向聯繫合作機制,請確依旨揭原則第2點第2款規
定,請 貴校於接獲防治中心「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後,應於一個月內回
覆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函文本府並副知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以減緩個案所受之傷害。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10437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目睹家暴兒少個案相關輔導工作,並建立社政與教
育單位橫向聯繫合作機制,請確依旨揭原則第2點第2款規
定,請 貴校於接獲防治中心「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案件轉知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知會單」後,應於一個月內回
覆防治中心有關個案處理情形,函文本府並副知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以減緩個案所受之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