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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報導涉兒少身分等資訊之內容者,請確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5-29 資訊群組 :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報導涉兒少身分等資訊之內容者,請確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9日衛部護字第1031460612號函
辦理。
二、依兒少法第5條第1項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
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
優先考量...」,先予敘明。
三、復依兒少法第69條1項規定略以:「宣傳品、出版品、廣
播、電視、網際網絡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童及
少年保護個案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另依
兒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
所定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
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
等個人基本資料」;倘所報導或記載之兒少資料造成兒少
精神受創等負面反應,亦恐有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7款: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
行為」之虞。
四、據此,為保護兒少免因媒體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致
侵害兒少權益,倘相關單位提供媒體報導內容涉及兒少身
分等相關資訊者,應更為審慎及自律,並遵循兒少法相關
規定辦理,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避免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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