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以及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與專業知能培育,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5-13
資訊群組 :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校長、特教教師、普通教師及特教教師助理員,自101年1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止,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應分別至少達平均3、18、3及9小時。
三、為完整落實本縣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培訓及進修,請 貴校優先建請尚未達成教育部評鑑指標標準之教師參與特教相關研習。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指標,校長、特教教師、普通教師及特教教師助理員,自101年1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止,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應分別至少達平均3、18、3及9小時。
三、為完整落實本縣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培訓及進修,請 貴校優先建請尚未達成教育部評鑑指標標準之教師參與特教相關研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