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0月17日以環署綜字第1020088048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11-06
資訊群組 :
說明:
一、依據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17日環署綜字第1020088048E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
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並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本次為本辦法
發布後之第一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重點如
下:
(一)將環境教育人員區分為行政及教學二類人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環境教育人員之專業領域僅適用於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列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以訓練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列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須檢具之資料及相關條件。(修正
條文第十條)
(九)學校依本法指定之人員,免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十)認證證明文件應記載環境教育人員類別等事項及環境教育人員新增類別、專業
領域或補(換)發認證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環境教育人員展延認證有效期限應檢附之訓練證明文件及收費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五條)
三、相關條文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項下查詢下載(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一、依據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17日環署綜字第1020088048E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
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並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本次為本辦法
發布後之第一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重點如
下:
(一)將環境教育人員區分為行政及教學二類人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環境教育人員之專業領域僅適用於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列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以訓練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列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須檢具之資料及相關條件。(修正
條文第十條)
(九)學校依本法指定之人員,免收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十)認證證明文件應記載環境教育人員類別等事項及環境教育人員新增類別、專業
領域或補(換)發認證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環境教育人員展延認證有效期限應檢附之訓練證明文件及收費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五條)
三、相關條文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項下查詢下載(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