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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9月17日以環署綜字第102007921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10-23 資訊群組 :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2年10月7日環發字第1023100749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5條訂定,並於100
年6月3日發布,全文共17條,本次為本細則發布後之第1次修正,因應執行及
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爰擬具本細則修正條文共4條,修正重點目
次: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施行,該法屬於環境教育法所定之環境保
護法律,爰予增列之。(修正條文第7條)
(二)避免外界誤解為環境教育成果,僅須提供員工、教師及學生完成總數,刪除不
計入員工、教師總數文字。(修正條文第10條)
(三)明定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應包含之內容,以及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申報
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末4碼。(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處分機關依本法第23條或第24條第1項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講習
對象,受處分之機關(構)等應配合提供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之姓名。(修正條文第
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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