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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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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6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0856E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行政院108年間推動開放山林政策,鼓勵民眾從事登山活動、認識相關風險、自我負責,避免對於登山相關活動為不必要之管制,爰針對登山活動一環之溯溪活動相關管理為檢討,避免針對民眾從事山林活動為過多管制,另有關商業型溯溪活動,將以行政規則及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俾利業者遵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後段「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三、請本縣各機關、學校、業者等於辦理溯溪活動時,應依據體育署修正後之「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於活動開始日十四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詹雅茹小姐(電話:02-877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