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總務主任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3-16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03月04日府農糧字第1094011379號函暨農藥管理法第13條、第33條暨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經查該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合先敘明。
三、承上,依據前揭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03月05日農授防字第1071488172號函文,以除草劑於河堤、道路兩側、公墓、公園及學校等非農業用途場域進行除草作業之行為已違反農藥管理法,違者可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裁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中尤以河川、區域排水灌溉系統堤岸及道路兩側為違規使用除草劑高風險區域,除有破壞生態之虞,更恐遭民眾指涉為管理機關貪圖便利之舉,重創政府形象,請各土地權管單位加強管控所管環境維護承包單位不得使用除草劑進行環境維護工作。亦建請各權管單位於設立相關告示牌時,加註本區域不得使用除草劑等規定,以達宣導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