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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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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8月03日府人給字第1060097282號函辦理。
二、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三、茲以考試院民國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並明令定於自107年1月1日施行,爰發放要點配合修正相關查驗期程及發放作業之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四、發放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mocs.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