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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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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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如附件)。
106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公文.pdf
106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doc
106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