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請各單位遇司法機關實施調卷、約談、詢問、搜索等偵查作為時,應循程序通報單位主管及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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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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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竹縣政府104.12.14府政二字第1040196044號函辦理,有關重申請各單位遇司法機關實施調卷、約談、詢問、搜索等偵查作為時,應循程序通報單位主管及政風單位,詳如附加檔案。
104重申請各單位遇司法機關實施調卷、約談、詢問、搜索等1041215.pdf
104「機關同仁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之認識與權益」參考須知10412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