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0-28 資訊群組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4.10.27府人給字第1040380577號函辦理,有關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生效,查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爰修正旨揭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檢送行政院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