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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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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臺教體署學(三)
字第1040015199號書函辦理。
二、為確保選手基本學習權益,教育部體育署訂有「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明定訓練
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如下: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
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
以每日至多三小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
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
理日數,每學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
生運動聯賽、選拔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
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數)。每次
請假天數最多以七天為原則(不包括因天候因素造成停
賽日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分,應
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同意。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
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
兼顧課業。
三、相關法規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http://edu.law.
m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