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運用單位於本(104)年6月30日前辦理獎勵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5-27 資訊群組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05月18日衛部救字第1041361279號
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
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
、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
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本(104)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第2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
關證明文件,於6月3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月31日前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
文姓名),送達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教育處)辦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4)年
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五、請詳閱申請獎勵注意事項,相關表單及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請至衛生福利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公告區最新消
息下載(網址: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
)或至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http://v
spc.hsinchu.gov.tw/web/DownLoad.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