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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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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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竹縣政府104.4.16府教學字第1040345326號函辦理,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乙案,詳如附加檔案。
104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10404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