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是否須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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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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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竹縣政府103.11.24府人考字第1030381051號函辦理,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是否須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一案,詳如附加檔案。
103行政懲處與懲戒競合之處理疑義10311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