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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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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情形調查表,請各校依家庭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030120274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
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
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
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
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另家庭教
育法第15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
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
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課程,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
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第9
條規定略以,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
報教育部;教育部得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
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三、根據教育部資料,本縣部分學校未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及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四、請各校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
定辦理。
(二)請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